原告: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结根,上海翊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瑾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时培铭。
本院受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上海瑾沃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蔡某某诉被告上海瑾沃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田有娣
书记员:陆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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