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蔡某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武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华,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武穴市。

原告蔡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王某立即返还借款10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王某承担。事实和理由:蔡某某与王某是好朋友,在王某困难时,蔡某某总是想办法帮助。2015年2月18日,王某因经济困难,蔡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借款1万元给王某过年。年后,王某以做医疗器械生意的名义请求蔡某某再借9万元给他,并于2015年3月21日向蔡某某出具了借款金额为10万元的借条(连同之前借的1万元)一张,蔡某某遂于2015年3月23日又通过银行向王某转账9万元。王某两次借款共计10万元,因双方关系太好,没有约定还款时间。2017年11月,蔡某某因用钱要求王某还款,王某却不接电话,故蔡某某具状起诉。被告王某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即被告王某出具的借条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及银行转账记录,被告王某未到庭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蔡某某陈述的一致。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向原告蔡某某借款1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王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蔡某某借款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230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