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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与王某、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武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华,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武穴市。被告: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武穴市。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王某、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蔡某某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蔡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蔡某某的起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对被告蔡某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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