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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与廖某某、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宜昌市西陵区,现居住于,委托代理人:张红锋(特别授权),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告: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委托代理人:廖某某(特别授权),系被告庄某某母亲。

原告蔡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廖某某偿还原告借款260000元及利息(2018年1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廖某某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服务费8000元;3、被告庄某某对被告廖某某所欠原告借款本金、利息和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6年原告代理武汉九龙化妆品有限公司旗下品牌产品时与被告廖某某认识,2014年7月24日被告廖某某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50000元,一个月后又再一次向原告借款100000元。2016年10月26日经原、被告商量,双方对债务进行了核算,同意将被告廖某某所欠原告债务订立协议,协议确认被告廖某某所欠原告债务为260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还清,同时约定被告庄某某对前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直至债务清偿时止。被告廖某某、被告庄某某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并同意支付本案律师费8000元;但认为财产保全费1820元,不是被告廖某某不认账,不同意负担财产保全费。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廖某某、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蔡某某及其代理人张红锋,被告廖某某(又为被告庄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二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廖某某未按照约定履行期间履行还款义务,从逾期之日起,被告廖某某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廖某某偿还借款260000元,并从2018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廖某某同意支付原告律师服务费8000元,本院予以认可;财产保全费1820元,是被告廖某某违约后,原告为了实现债权所花费用,该费用因被告廖某某违约而起,应由被告廖某某承担。被告庄某某为该债务、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提供担保,故被告庄某某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判决如下:

被告廖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蔡某某借款260000元,并从2018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判决所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廖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蔡某某支付本案律师服务费8000元。三、被告庄某某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及财产保全费1820元,由被告廖某某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在执行中直接支付给原告),被告庄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冬云

书记员:刘丽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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