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委托代理人胡力民,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女,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钟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男,住黑龙江省富裕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金某某、钟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金某某、钟某某不到庭,本案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蔡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75.0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雷冬琦
书记员:鲍影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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