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东风中路1559号。法定代表人:田成刚,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红娜,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鹏云,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保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兵(系管渤同事),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新市区。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管渤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立案。原告蔡某某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蔡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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