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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潘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金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永鹏,湖北恒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荆州市明盛农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岑河镇窑湾村。法定代表人:蔡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审理过程中,蔡某某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上诉人蔡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潘金华、原审被告荆州市明盛农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7)鄂1002民初1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蔡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蔡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412元,减半收取2706元,由上诉人蔡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赵祖发

审判员 周 湛
审判员 廖崇霞

书记员:周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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