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国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被告:
荆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火车站公交枢纽站。
法定代表人:文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琴,
湖北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博文,系该公司劳资科科长。
原告蔡国民与被告
荆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2019年9月4日,原告蔡国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蔡国民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蔡国民负担。
审判员 范志国
书记员: 赵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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