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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国兴与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蔡国兴(CHOLKUOKHENG),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澳门特别行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寅翼,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国兴(CHOLKUOKHENG)与被告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蔡国兴(CHOLKUOKHENG)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藏某某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蔡国兴(CHOLKUOKHENG)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藏某某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倪  春

书记员:李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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