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阮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钟匀,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本院审理过程中,蔡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蔡某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蔡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廖春花审判员柯君代理审判员刘岳鹏
书记员:肖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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