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辉,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云贺,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金某某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钱继强
书记员:王爱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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