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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蔡某某,女,汉族,现住张家口市经开区。委托代理人:李炳祥,河北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男,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蔡某某与周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立案。原告蔡某某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蔡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海军
书记员:王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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