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杰,湖北梅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讼代理人:石豪,黄梅县黄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建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
原告蔡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清偿原告借款10万元;2、判令被告按年利率6%支付原告逾期利息(算至还清借款为止);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与:2016年8月15日,周建军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蔡某某借款10万元整,并出具借条。但此后虽经蔡某某多次催讨,周建军以种种理由搪塞,拒不还款,故起诉来院。被告周建军辩称:其与蔡某某之间没有发��过民间借贷关系,其与蔡某某素不相识,该借贷行为并未实际发生;其出具的借条是无效的,该借条是案外人岳超带人强行将其带到蔡某某家胁迫其出具的,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蔡某某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5日,周建军向蔡某某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蔡某某现金壹拾万元整”。后蔡某某催讨无果,故来院起诉。另查明,案外人岳列超证实,其与周建军既是发小也是同学,周建军因经营需要资金周转,是其介绍周建军向蔡某某借款,此后多次催讨无果。本院认为:蔡某某与周建军之间借贷关系明确,有周建军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周建军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未能作出合理说明,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故本院对周建军的辩解主张不予支持,对蔡某某要求周建军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周建军出具的��条上没有约定还款日期,故对蔡某某要求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蔡某某诉被告周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豪、被告周建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由周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蔡某某偿还借款100000元。二、驳回蔡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周建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茂华
审判员 周建平
审判员 罗卫军
书记员:邓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