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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与许某某、要仲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蔡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张家口市食品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周晓静,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宣化区有线电视台职工。
被告要仲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施亚明,张家口市宣化区天泰寺华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蔡某某诉被告许某某、要仲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周晓静、被告要仲某的委托代理人施亚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许九洋系许某某父亲,要仲某前夫。2012年4月28日,许九洋在经营选矿厂期间,因资金紧张向蔡某某借款100000元,双方当时约定月息2.5分。许九洋为蔡某某出具了借款条,内容为:“今借大中现金拾万元正,借款人许九洋,12年4月28日。”。许九洋按月息2.5分支付了蔡某某6个月的利息后,于2014年1月12日按月息2分给蔡某某打了利息欠条,内容为:“今欠大中13年利息28000元,欠款人许九洋”。另查明,2012年12月11日,要仲某与许九洋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协议约定“位于宣化区新生街5号楼6号底商一处,产权归女方所有,此房用于抵押,贷款由女方偿还;位于宣化区观桥东街14号平房一间,产权归男方所有;无存款无外债。”许九洋于2014年3月底因故死亡。许九洋死亡后,其继承人有母亲金桂珍和儿子许某某。审理中,许九洋的母亲金桂珍表示既不继承许九洋的遗产也不参加诉讼,许某某表示放弃继承许九洋的遗产。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二被告的答辩、原告提供的许九洋书写的借条及欠条、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和云飞的证人证言、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许九洋向蔡某某借款100000元,欠利息28000元,许九洋为蔡某某书写了借条及利息欠款条,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此笔债务系要仲某与许九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许九洋向蔡某某的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负责偿还。要仲某与许九洋离婚时未约定夫妻共同债务由谁负责偿还,现许九洋已死亡,许九洋生前所欠蔡某某的债务,应用许九洋的遗产负责偿还,要仲某对此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蔡某某要求许某某偿还债务,因许某某已放弃继承其父亲许九洋的遗产,故许某某不应承担还款义务,但其作为继承人,应视为许九洋遗产的管理人,承担用许九洋遗产偿还债务的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许某某用其父亲许九洋的遗产、要仲某用其财产连带偿还蔡某某借款100000元及利息2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许某某用其父亲许九洋的遗产及要仲某负担。蔡某某预交的不予退还,由许某某、要仲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直接给付蔡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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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张 旺

书记员:刘海芬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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