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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占表、魏满意等与孙某某、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蔡占表
赵强(河北衡水法律援助中心)
魏满意
李红娟
李红娟
蔡某
蔡某的
孙某某
曹吉鹏(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
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张洪祥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占表(系死者蔡运涛之父)。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满意(系死者蔡运涛之母)。
委托代理人:李红娟,基本情况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红娟(系死者蔡运涛之妻)。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
上诉人蔡某的
法定代理人:李红娟,基本情况同上。
李红娟的委托代理人:赵强,衡水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曹吉鹏,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衡水开发区胜利西路宝云大厦3层。
代表人:陈宝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洪祥,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蔡占表、魏满意、李红娟、蔡某因与被上诉人孙某某、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民安财险衡水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一初字第5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蔡占表、魏满意、李红娟、蔡某不服上诉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要求改判,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上诉人李红娟于2014年12月26日签署的委托书属于无效委托,作为蔡运涛的近亲属,除李红娟外,其余人员未签字授权郑学明处理本次交通事故,因此该委托行为无效。上诉人蔡占表、魏满意、李红娟、蔡某未与被上诉人孙某某、民安财险衡水公司就交通事故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也未收到理赔款项。
本院在经查阅一审卷宗材料,现查明:在2015年4月28日郑学明收到了孙某某交付的保险公司应赔偿蔡运涛家属的赔偿款现金110000元。郑学明在笔录中称已将这110000元交给了河北华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占表、魏满意、李红娟、蔡某申请追加河北华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郑学明为当事人。
本院认为:职工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一方面可以侵权行为法律向加害人请求赔偿,另一方面可依工伤保险的规定请求工伤保险给付,即使受害人获得双重赔偿,也并未损害赔偿者的权益。河北华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与本案受害人蔡运涛家属签订的“协议书”,是否真实?有效?其中部分约定条款如何理解?是处理本案的关键问题。河北华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应属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蔡运涛的近亲属们(包括李红娟在内)于2014年12月26日与蔡运涛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河北华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郑学明签订了委托书,委托郑学明参与蔡运涛交通事故一案处理工作,郑学明的代理事项及权限为:全权代理。郑学明是否有权代表蔡运涛家属与对方签订协议?是否存在无权或超越权限代理?这些问题均需要核实,郑学明也属本案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为充分运用民事诉讼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本案发回重审。另,下列问题在重审时应注意:一、郑学明在2015年4月28日出具的收条显示:“收到了孙某某交付的保险公司应赔偿蔡运涛家属的赔偿款现金110000元。”该笔款项应属谁享有?二、一审卷宗中有蔡占表、魏满意不再参加诉讼,但赔偿款项归李红娟、蔡某的证明,该证明是否系二人出具,应核实清楚。蔡运涛与前妻之女蔡佳佳表示不参与诉讼,但其是否放弃其实体权利?应重点核实。即使蔡佳佳放弃实体权利,应制作证实法律文书准许其退出。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一初字第533-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院认为:职工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一方面可以侵权行为法律向加害人请求赔偿,另一方面可依工伤保险的规定请求工伤保险给付,即使受害人获得双重赔偿,也并未损害赔偿者的权益。河北华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与本案受害人蔡运涛家属签订的“协议书”,是否真实?有效?其中部分约定条款如何理解?是处理本案的关键问题。河北华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应属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蔡运涛的近亲属们(包括李红娟在内)于2014年12月26日与蔡运涛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河北华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郑学明签订了委托书,委托郑学明参与蔡运涛交通事故一案处理工作,郑学明的代理事项及权限为:全权代理。郑学明是否有权代表蔡运涛家属与对方签订协议?是否存在无权或超越权限代理?这些问题均需要核实,郑学明也属本案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为充分运用民事诉讼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本案发回重审。另,下列问题在重审时应注意:一、郑学明在2015年4月28日出具的收条显示:“收到了孙某某交付的保险公司应赔偿蔡运涛家属的赔偿款现金110000元。”该笔款项应属谁享有?二、一审卷宗中有蔡占表、魏满意不再参加诉讼,但赔偿款项归李红娟、蔡某的证明,该证明是否系二人出具,应核实清楚。蔡运涛与前妻之女蔡佳佳表示不参与诉讼,但其是否放弃其实体权利?应重点核实。即使蔡佳佳放弃实体权利,应制作证实法律文书准许其退出。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一初字第533-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张晓燕
审判员:李永玮
审判员:吕国仲

书记员:王晓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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