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某
刘雅莉(湖北千善律师事务所)
蔡大学
申请人: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雅莉,湖北千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蔡大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
申请人蔡某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蔡大学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蔡大学于2017年5月15日死亡,申请人蔡某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蔡某某撤回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蔡某某撤回申请。
审判长:胡永峰
书记员:胡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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