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饲料经销商。
委托代理人:衡建广,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上诉,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某某所有的鄂cjs***望江牌摩托车予以扣押,并提供其所有鄂c8u***号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王某某所有的鄂cjs***望江牌摩托车予以扣押。
二、对原告蔡某某所有的鄂c8u***号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间仍由蔡某某保管使用,但不能变卖、毁坏、抵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陆 锐 代理审判员 占 展 人民陪审员 贾雪玲
书记员:赵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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