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兴华
王晓灵(黑龙江宏昌律师事务所)
洪风芝
董新慧(黑龙江大为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兴华,女。
委托代理人王晓灵,黑龙江宏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洪风芝,女。
委托代理人董新慧,黑龙江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蔡兴华与被上诉人洪风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桃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桃商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蔡兴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蔡兴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晓灵、被上诉人洪风芝及其委托代理人董新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00元由上诉人蔡兴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00元由上诉人蔡兴华负担。
审判长:孙燮文
审判员:王桂丽
审判员:丁文博
书记员:石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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