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蔡全义与李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蔡全义(意)。
委托代理人刘振兴,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宝某。

原告蔡全义(意)诉被告李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全义(意)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振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宝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全义(意)诉称,2010年1月1日,被告李宝某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约定年利息2%,被告李宝某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没有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了借条一张。
被告李宝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告蔡全义(意)与被告李宝某系战友关系。被告李宝某于2010年1月22日向原告蔡全义(意)借款3万元,并约定年利息2%,被告李宝某出具了借条,原、被告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一直没有偿还借款本息。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款借据及开庭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借贷关系。原、被告虽然没有约定还款日期,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原告已经催要多次,所以被告应偿还借款本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李宝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蔡全义(意)借款本金3万元,并从2010年1月22日起以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支付利息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元,由被告李宝某负担。

审判长 郑文贵
审判员 巩新建
审判员 李雄

书记员: 魏会利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