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蔡某某。
委托代理人殷成宏,安陆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及签收法律文书。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邱某某,(龙安大厦)7-E。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北京路73号。
代表人汪钻桥,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杜飞。
原审被告武汉航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天河路2号黄琦大厦一单元1603室。
代表人周继明,该分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蔡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邱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中心支公司及原审被告杜飞、武汉航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0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蔡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蔡某某申请撤回再审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蔡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 杰 审判员 陈 萍 审判员 陈 伟
书记员:张杨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