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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与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民,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加枫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密春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希雅,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东方,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蔡某某于2018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蔡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文忠

书记员:阴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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