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聪怀,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云,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朦贤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孙潇涵。
被告:上海福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XXX号302部位368室。
法定代表人:周志毅。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上海朦贤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福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蔡某某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蔡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马 弘
书记员:王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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