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蔡某某与尹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蔡某某
尹某某
张凤霞(黑龙江美亚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凤霞,黑龙江美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蔡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尹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3)让民初字第2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将被上诉人打伤,故应该对被上诉人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上诉人称没有收到传票的问题,一审法院提供了录音光盘,予以证实开庭三日前已将开庭时间及地点通知了上诉人,因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一审法院审判程序合法;关于艳春中西医诊所就诊费用问题,虽然没有龙南医院遗嘱,但是一审时被上诉人提供了相关票据,治疗费用为实际发生的、合法合理的费用,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较为适当;关于误工费,医生关于休息时间虽然开具三份诊断,但一审法院对其中一份诊断书依法予以支持并无不当,且上诉人并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与医生存在恶意串通的事实,故上诉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关于交通费用,被上诉人在受伤的情况下打车去医院治疗合情合理,故一审法院酌情保护200元交通费亦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蔡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将被上诉人打伤,故应该对被上诉人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上诉人称没有收到传票的问题,一审法院提供了录音光盘,予以证实开庭三日前已将开庭时间及地点通知了上诉人,因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一审法院审判程序合法;关于艳春中西医诊所就诊费用问题,虽然没有龙南医院遗嘱,但是一审时被上诉人提供了相关票据,治疗费用为实际发生的、合法合理的费用,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较为适当;关于误工费,医生关于休息时间虽然开具三份诊断,但一审法院对其中一份诊断书依法予以支持并无不当,且上诉人并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与医生存在恶意串通的事实,故上诉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关于交通费用,被上诉人在受伤的情况下打车去医院治疗合情合理,故一审法院酌情保护200元交通费亦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蔡某某承担。

审判长:胡海陆
审判员:袁丽斯
审判员:傅佳

书记员:李军志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