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炜,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陈薇薇,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蔡某某诉被告钱某、陈薇薇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原告蔡某某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蔡某某以钱某、陈薇薇已修复渗漏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蔡某某负担。
审判员:史建红
书记员:郜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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