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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与钱某、陈薇薇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炜,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陈薇薇,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蔡某某诉被告钱某、陈薇薇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原告蔡某某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蔡某某以钱某、陈薇薇已修复渗漏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蔡某某负担。
  
  
  
  
  
  
  
  

审判员:史建红

书记员:郜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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