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蔡某来诉天津轧三行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蔡某来
吴仁超(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
天津轧三行工贸有限公司
曹月莲

原告:蔡某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遵化市人,住遵化市党峪镇豹子峪井北路三排2号。公民身份号码13022819600718373X。
委托代理人:吴仁超,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8201110636191。
被告:天津轧三行工贸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开发区恂园西里15-2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洪,职务:董事长。
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5223638-2。
委托代理人:曹月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京津公路长瀛里57号楼1门401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原告蔡某来与被告天津轧三行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蔡某来的委托代理人吴仁超,被告天津轧三行工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曹月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明》中所使用的印章,经鉴定与被告提交的样本一致,且内容与被告的陈述基本吻合,该《证明》真实、有效。《证明》证实了原、被告间的买卖关系存在,蔡某来符合原告的主体资格,被告仍欠原告货款101,700.00元的事实。天津轧三行工贸有限公司滦平分公司的工商登记已注销,其民事责任应当由其法人承担,被告天津轧三行工贸有限公司应当给付拖欠原告的货款。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天津轧三行工贸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蔡某来货款101,7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00元,由被告天津轧三行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明》中所使用的印章,经鉴定与被告提交的样本一致,且内容与被告的陈述基本吻合,该《证明》真实、有效。《证明》证实了原、被告间的买卖关系存在,蔡某来符合原告的主体资格,被告仍欠原告货款101,700.00元的事实。天津轧三行工贸有限公司滦平分公司的工商登记已注销,其民事责任应当由其法人承担,被告天津轧三行工贸有限公司应当给付拖欠原告的货款。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天津轧三行工贸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蔡某来货款101,7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00元,由被告天津轧三行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吴艳
审判员:刘云志
审判员:毕江波

书记员:刘晨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