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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与被津轧三行工贸有限公司滦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蔡某某
刘惠民(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
吴仁超(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
天津轧三行工贸有限公司滦平分公司
曹月莲

原告: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遵化市人,住河北省遵化市。
委托代理人:刘惠民,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仁超,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轧三行工贸有限公司滦平分公司,地址:滦平县。
法定代表人:宋书寅,职务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6033083-8。
委托代理人:曹月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承德市人,住承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天津轧三行工贸有限公司滦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65.00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65.00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

审判长:吴艳
审判员:赵萱
审判员:毕江波

书记员:闫行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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