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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云皓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蔡云皓(田浩),男,198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志霞,女,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理处,住所地邯郸市劳动路76号。
法定代表人刘锐民,该单位处长。
委托代理人杨勇,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云皓与被告被告邯郸市殡葬管理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蔡云皓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云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云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5元,由原告蔡云皓负担。

审判员 张金霞

书记员: 曹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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