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委托代理人:鲁明俊,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荆州市藻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沙市区南湖路110号亚太商务大酒店4楼。法定代表人:龚荣华,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蔡某某与被申请人荆州市藻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作出(2018)鄂1003财保105号民事裁定,并向荆州市房产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暂停了被申请人荆州市藻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荆州市沙市区南湖路银都?尚上名筑小区第5栋楼盘预售许可证、网签手续的办理。申请人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请求继续查封上述楼盘中18至28层的55套房产。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荆州市藻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荆州市沙市区南湖路银都?尚上名筑小区第5栋楼盘预售许可证及网签手续的暂停办理措施。二、查封被申请人荆州市藻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荆州市沙市区南湖路银都?尚上名筑小区第5栋商品房中的55套商品房。本裁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