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某
马志军(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
柳某某
康世尊(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
原告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委托代理人马志军,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委托代理人康世尊,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柳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柳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7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7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赵永会
审判员:刘二喜
审判员:李伟
书记员:张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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