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蔚县飞环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冀中能源张某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冀中能源张某集团蔚县新天地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蔚县飞环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蔚县蔚州镇。法定代表人:薛碧云,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桂平,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飞,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冀中能源张某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下花园区。法定代表人:谢德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李双源,该公司职工。被告:冀中能源张某集团蔚县新天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蔚县蔚州镇。法定代表人:张宝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军,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蔚县飞环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冀中能源张某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冀中能源张某集团蔚县新天地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原告蔚县飞环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蔚县飞环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蔚县飞环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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