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蔚县蔚州镇晟宇广告装潢部,住所地:蔚县蔚州镇古城街。
经营者:吴桂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军,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桂平,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蔚县世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蔚县蔚州镇胜利路南坤景苑小区13-08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蔚县蔚州镇晟宇广告装潢部与被告蔚县世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2017年8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蔚县蔚州镇晟宇广告装潢部撤诉。
受理费596元,减半收取2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世富
书记员:宋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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