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蔚县绿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邓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蔚县绿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蔚县南留庄镇绿州家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苏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珍珍,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蔚县。

原告蔚县绿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因被告已经缴纳了物业费,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蔚县绿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蔚县绿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建国

书记员: 金桐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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