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蔚县绿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蔚县南留庄镇绿州家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苏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珍珍,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蔚县。
原告蔚县绿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因被告已经缴纳了物业费,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蔚县绿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蔚县绿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建国
书记员: 金桐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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