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蔚县绿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蔚县蔚州镇人民路。负责人:苏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珍珍,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河北省蔚县。
原告蔚县绿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以被告起诉有误为由,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蔚县绿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蔚县绿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建国
书记员:金桐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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