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蔚县绿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蔚县蔚州镇人民路。负责人:苏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珍珍,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文,男,194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河北省蔚县。
原告蔚县绿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蔚县绿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被告彭文已缴纳了物业费、取暖费,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蔚县绿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蔚县绿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建国
书记员:金桐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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