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蔚县绿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彭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蔚县绿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蔚县蔚州镇人民路。负责人:苏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珍珍,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文,男,194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河北省蔚县。

原告蔚县绿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蔚县绿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被告彭文已缴纳了物业费、取暖费,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蔚县绿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蔚县绿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建国

书记员:金桐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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