蔚县瑞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吴永军(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
黄海河
原告蔚县瑞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址:河北省蔚县蔚州镇东关外梧桐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牛福元,蔚县瑞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永军,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海河,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蔚县瑞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海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蔚县瑞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蔚县瑞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蔚县瑞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蔚县瑞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蔚县瑞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武立森
审判员:乔俊明
审判员:赵莎莎
书记员:刘银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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