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蔚县瑞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袁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蔚县瑞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吴永军(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
袁某

原告蔚县瑞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址:河北省蔚县蔚州镇东关外梧桐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牛福元,蔚县瑞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永军,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农民。
原告蔚县瑞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袁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永军、被告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蔚县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佳利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不能视为原告与被告袁某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对原、被告均无约束力。原告作为华瑞国际花园小区物业服务的实际提供者,与被告袁某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供暖及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接受原告提供的供暖服务、垃圾清运服务后,未对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及服务费用提出异议,即应当按相关标准缴纳相应费用。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采暖费、物业费、垃圾清运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共计3222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  第一款  、第六十条  第一款  ,参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  第(五)项  、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袁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交纳拖欠的2013年-2014年度采暖费、物业费、垃圾清运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共计3222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蔚县瑞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8元,被告李海福负担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蔚县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佳利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不能视为原告与被告袁某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对原、被告均无约束力。原告作为华瑞国际花园小区物业服务的实际提供者,与被告袁某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供暖及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接受原告提供的供暖服务、垃圾清运服务后,未对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及服务费用提出异议,即应当按相关标准缴纳相应费用。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采暖费、物业费、垃圾清运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共计3222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  第一款  、第六十条  第一款  ,参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  第(五)项  、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袁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交纳拖欠的2013年-2014年度采暖费、物业费、垃圾清运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共计3222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蔚县瑞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8元,被告李海福负担42元。

审判长:武立森
审判员:乔俊明
审判员:赵莎莎

书记员:刘银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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