蔚县瑞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吴永军(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
王翠红(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
朱某某
原告蔚县瑞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蔚县蔚州镇东关外梧桐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牛福元,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永军,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翠红,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蔚县瑞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协商处理完毕,原告蔚县瑞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蔚县瑞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蔚县瑞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蔚县瑞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蔚县瑞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武立森
审判员:刘建国
审判员:刘银环
书记员:吴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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