蔚县独佳剪纸经销有限公司
王翠红(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
梁文杰(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
原告蔚县独佳剪纸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蔚州镇南关西前巷89号。
法定代表人王素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翠红,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文杰,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蔚县独佳剪纸经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蔚县独佳剪纸经销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蔚县独佳剪纸经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蔚县独佳剪纸经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蔚县独佳剪纸经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蔚县独佳剪纸经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凌云
审判员:李成
审判员:常向东
书记员:汪淑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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