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蔚县房业发展总公司与郭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蔚县房业发展总公司
吴永军(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
郭全贵

原告蔚县房业发展总公司,住所地:蔚县蔚州镇前进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清宇。
委托代理人吴永军,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全贵。
本院在审理原告蔚县房业发展总公司与被告郭全贵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需进一步落实有关事实,故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蔚县房业发展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蔚县房业发展总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蔚县房业发展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蔚县房业发展总公司负担。

审判长:武立森
审判员:刘建国
审判员:韩海霞

书记员:吴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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