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蔚县市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马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蔚县市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蔚县蔚州镇前进路。法定代表人:徐向峰,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永军,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委托代理人:唐良飞,蔚县博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需要诉讼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中止对本案的审理。
原告蔚县市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马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以上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陈军生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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