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蔚县宋某某镇尖山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富,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住所地:河北省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军,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桂平,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蔚县宋某某镇黑堡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仲兵,系该村村委会主任。住所地:河北省蔚县。原告蔚县宋某某镇尖山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蔚县宋某某镇黑堡子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原告蔚县宋某某镇尖山村村民委员会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蔚县宋某某镇尖山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蔚县宋某某镇尖山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庞 哲
书记员:曹婧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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