蔚县坤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吴永军(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
殷某某
原告蔚县坤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蔚县蔚州镇东关外村。
法定代表人孙宝忠,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永军,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殷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蔚县坤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殷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蔚县坤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蔚县坤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蔚县坤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凌云
审判员:常向东
审判员:李成
书记员:汪淑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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