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蔚县兴远汽车经销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蔚县兴远汽车经销有限公司
李俊峰(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
于立勇(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公司

原告:蔚县兴远汽车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蔚州镇东七里河村。
法定代表人:王建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峰,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立勇,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蔚州镇人民路。
负责人:方振德,该公司经理。
原告蔚县兴远汽车经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
原告蔚县兴远汽车经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蔚县兴远汽车经销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蔚县兴远汽车经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蔚县兴远汽车经销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蔚县兴远汽车经销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蔚县兴远汽车经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蔚县兴远汽车经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凌云

书记员:刘丽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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