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蔚县代王城镇四村村委会,住所地:蔚县代王城镇四村。
负责人:韩继新,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军,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立勇,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某,男,住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峰,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蔚县代王城镇四村村委会与被告范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蔚县代王城镇四村村委会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蔚县代王城镇四村村委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蔚县代王城镇四村村委会负担。
审 判 长 李凌云 审 判 员 李 成 代理审判员 常向东
书记员:刘丽媛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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