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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牛某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解放日报社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蓝牛某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雷恩(LANEOATEY),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大卫,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舟,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解放日报社,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李芸,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瑜。
  原告蓝牛某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解放日报社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原告蓝牛某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蓝牛某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蓝牛某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蓝牛某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  敏

书记员:王建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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