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蓝牛某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雷恩(LANEOATEY),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大卫,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舟,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解放日报社,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李芸,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瑜。
原告蓝牛某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解放日报社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原告蓝牛某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蓝牛某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蓝牛某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蓝牛某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 敏
书记员:王建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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