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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某光线(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天人安装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天人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蓝某光线(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长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继伟,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培,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湖南天人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喻正秋,董事长。
  被告:湖南天人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负责人:钟宇,总经理。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盛兴。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必谦,江苏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蓝某光线(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天人安装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天人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蓝某光线(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金志荣

书记员:张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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