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蓝某光线(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长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继伟,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培,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湖南天人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喻正秋,董事长。
被告:湖南天人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负责人:钟宇,总经理。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盛兴。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必谦,江苏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蓝某光线(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天人安装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天人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蓝某光线(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金志荣
书记员:张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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