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蓝某某,男,生于2010年7月26日,苗族,湖北省来某县人,住来某县。
法定代理人张某(曾用名张春雨),女,生于1989年5月26日,苗族,湖北省来某县人,住址同上,系原告蓝某某之母。
法定代理人蓝某,男,生于1987年10月17日,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广东省阳春市,系原告蓝某某之父。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彬,湖北欧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某某,男,生于1973年7月23日,汉族,湖北省来某县人,住来某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谭笔铭,湖北雄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某支公司,住所地:来某县翔凤镇渝鄂路(现凤翔大道)46号,组织机构代码:70706500-0。
负责人李劲松,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向文杰,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蓝某某诉被告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付某某申请重新鉴定,需转为普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袁志平
审判员 董延平
人民陪审员 李应权
书记员: 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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