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某某
李京海(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
屈名胜(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
朱辉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西陵支公司
曾涛(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原告蒲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京海,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桔城路21号。
负责人杨昌伍,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屈名胜,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朱辉,(一般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西陵支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一路7号勤业大厦1楼。
负责人王国新,系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涛,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某某与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西陵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蒲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3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且已实际缴纳。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蒲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3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且已实际缴纳。
审判长:张青山
审判员:黄薇
审判员:李明喜
书记员:王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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