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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某某与红安县友通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蒲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红安县友通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四友,该公司经理,工商注册号:421122000028981,组织机构代码180517575,注册地址:红安县桃花乡江家店。
委托代理人:阮刚,湖北实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蒲某某与被告红安县友通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2017年6月20日,原告蒲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原告蒲某某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4696元,减半收取2348元,由原告蒲某某负担。

审判员  祝剑雷

书记员:王正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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