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某某
翁玉光(河北高碑店旭日法律服务所)
王某
贾雪东(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
原告蒲某某。
委托代理人翁玉光,高碑店市旭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贾雪东,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蒲某某与被告王某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志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王某辩称,被告在原告起诉之前并没有阻止原告行使探望权,原告的言语行为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伤害,应当中止原告探望的权利。
本院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对于所辩应当中止原告探望该子女的权利,未提交充足证据证实具备相应情形,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原、被告离婚后,双方子女蒲某乙与被告共同生活,原告作为父亲,有权探望该子女。现双方对原告行使探望权的具体时间和方式不能协商解决,但希望双方多从子女的角度考虑,在探望权的行使问题上争取妥善处理。鉴于双方子女蒲某乙年龄幼小,本院本着既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又能增加子女同父亲的沟通交流,最大限度地减轻子女因父母离婚而带来的不利影响,从而有利于其今后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依法确定探望权的具体时间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蒲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两周探望子女蒲某乙一次,探望时间为该周的星期日上午9时至上午11时;被告王某应协助原告蒲某某行使该探望权;
二、驳回原告蒲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对于所辩应当中止原告探望该子女的权利,未提交充足证据证实具备相应情形,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原、被告离婚后,双方子女蒲某乙与被告共同生活,原告作为父亲,有权探望该子女。现双方对原告行使探望权的具体时间和方式不能协商解决,但希望双方多从子女的角度考虑,在探望权的行使问题上争取妥善处理。鉴于双方子女蒲某乙年龄幼小,本院本着既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又能增加子女同父亲的沟通交流,最大限度地减轻子女因父母离婚而带来的不利影响,从而有利于其今后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依法确定探望权的具体时间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蒲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两周探望子女蒲某乙一次,探望时间为该周的星期日上午9时至上午11时;被告王某应协助原告蒲某某行使该探望权;
二、驳回原告蒲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苏志强
书记员:张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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